新闻中心
个人身份信息被泄漏?教你两招治敌首页 > 新闻中心 > 稼轩动态 > 正文
 2017-11-07 赵婧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喂,您家需要装修吗?我们是....”

”喂,这里有xx保险,请问您需要了解下吗?

“喂,这里是xxx法院,你被起诉了,来领一下传票。”

 

笔者每天都要接到好几通不同风格的推销电话,对此很是苦恼,不知道是在哪个环节让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其实,个人信息被买卖、盗用都是令人值得注意且重视的事情,并不仅是愤怒的挂掉电话这么简单。笔者这个月刚刚处理一起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案例,颇有感触,希望大家以此为例,能够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

 

案例:

 

A与B经人介绍相识,B以开公司想聘请A做法定代表人为由取得了A的身份证复印件,随后注册了C公司,将A登记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若干年后,A突然接到某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因为C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将股东列为共同被执行人,某人民法院依申请将A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A与B取得联系后,B信誓旦旦地告诉A此事与你无关,一切后果由我承担......誓言很美好,现实很残酷,A的相关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从一般群众的朴素情感出发,A确实很冤枉,这个案件貌似也真的与其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但法律规定又是另一回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查证,本案C公司成立时确实未出资,即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A未实际出资,而其被登记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这就意味着A应在这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A与本案在法律上来说还是有瓜葛的。

 

略悲伤,但我国还有句名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C公司一案A在案发之前对其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并不知情,也就是说案件的基本事实—A的股东身份存疑,若A自始至终未作出任何成为该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也未作任何授权,那么A的股东身份就是被冒名登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被冒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即A若能证实是被冒名的,那就可以逃离这场无妄之灾了。

 

这真可谓是峰回路转,不过,这种案件要想彻底翻转得爬过很多道山峰,而这些山峰可谓是一山还比一山高,略累。

 

笔者建议如下:

 

 

一、积极应诉

 

不要再相信任何誓言,一定要及时回应人民法院的召唤。公司注册登记对外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及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注册信息顺藤摸瓜找到你的,你的不知情只有你和侵权人知情,相关方对此并不知情,所以,一定要积极应诉,告知相关方你的不知情,否则,根据《民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拒不出庭要承担不利后果,你的个人财产及信用将遭受或大或小的损失。

 

二、及时维权

 

针对此类身份信息被冒用、盗用于公司注册,尤其是被登记为股东的,被侵权人维权至少要翻越两座山峰: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公安,一般为住所地的人民派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前所述,要从这种案件里彻底跳出,必须纠正案件的基本事实—被侵权人的股东身份,这就需要改正公司注册登记里的股东身份登记,一般采用的方式是撤销。但是,在实践中撤销股东身份登记往往会引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公司股权结构问题。即被冒名股东占有的股份处置问题,转移到其他股东名下?减资?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如何操作尚无定论。

 

第二,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无法清偿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公司的创始股东变更必然影响债权人利益,因为这种案件一般都在执行程序,若创始股东身份登记被撤销就意味着债权人需要等待确认公司的创始股东,需要重新确认股东的赔偿责任,时间漫长只是其一,更重要的是变更后的创始股东的赔偿责任范围问题,此处与第一点直接关联。

 

第三,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问题。公司的注册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第三人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与涉事公司开展交易,但因该公司的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存疑必然引发相关交易方的恐慌,往往会引起交易的中断和系列诉讼的爆发。

 

因此,实践中工商部门的口径一般都是“我们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无权撤销初始登记,请走法律途径维权。”那笔者为什么说维权要找工商部门呢?因为在起诉之前需要先核查公司的初始登记信息,这是其一,其二,撤销工商登记的诉讼是以工商部门为被告,实践中往往需要先向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在其不作为时再行起诉。

 

公安部门

 

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盗用往往给被侵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失(现今的执行措施是很严厉的),而且,要撤销工商登记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身份信息被冒用,被侵权人若是自然人往往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上束手无策,因此,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人民公安维护受害人权益往往是必要的,请求维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司的注册登记是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公司涉嫌触犯该条法律规定,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往往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多次或大量使用、盗用;二是造成行为相对人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信誉、名誉严重受损;三是为隐瞒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报案时除了注意蹲守外,还要注意结合这几点向公安部门陈述利害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如果公安部门确实不予受理刑事报案(两行辛酸泪),而作为被侵权人的你又确切的知道侵权人是谁,可以尝试换个思维,以治安案件报案,再去蹲守。

 

走过这两道程序的应该可以知道这两道山峰到底有多高。最后,作者再给大家嘱咐一句,小心驶得万年船,个人身份证件一定要保管妥当,出示身份证件复印件时记得标明用途。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__END__

微信扫一扫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七层    电话: (029)68206166  传真: (029)68206135  备案号: 陕ICP备15008527号  陕公网安备6101130200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