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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5 建设工程委员会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委员会施效梅、牛静、黎莹、房于博、甘瑜、袁旭峰、杨光宇、晋威、张潇文等编撰。

 

 

 

七、投诉与处理

 

 

8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8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向那些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答: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85.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6.哪些情形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答: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87.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多长?

答: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88.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会承担何种责任?

答:如果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投诉是否需缴费?

答: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法律责任

 

 

9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2.招标人招标阶段哪些违法情形,将受到10万以下的罚款?

答:(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3.招标人超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时退还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4.招标人在评标后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9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96.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招标人采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等行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9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9.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0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0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05.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06.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九、政府采购

 

107.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其中,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08.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答: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09.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10.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的方式有哪些?

答:(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11.哪些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答:(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112.哪些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答:(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13.哪些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答:(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14.哪些货物,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15.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哪些情形应予废标?

答:(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16.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17.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具体是指哪一日?

答:(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8.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1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该暂停时间最长为多少天?

答: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20.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__建设工程百问百答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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