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第一场雪,下得酣畅淋漓,拯救了雾霾中的西安。另外呢,也引起了一些事故,不少人就摔倒了,有的还不幸摔得挺严重,成了事故。这几天就接到几个公司的咨询,都是员工上下班途中滑到摔伤的,公司都很关心,是不是工伤,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问题倒不难,但为了避免重复工作,索性把咨询意见整理出来,顺便也分享一下:
首先,这几个事的共性是(1)上下班途中(2)自己摔倒(3)伤势不轻,花费不少。那这费用该由谁承担呢?如果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也给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符合赔付条件,那就可以享受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部分。如果不是,那就得员工自己承担了。当然,公司也不是没有任何损失。
这种情形有没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是首先出现在脑海里的,这一条是这么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当然,条例第十六条还列举了除外情形,我们今天暂不涉及: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显而易见,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前半段是要重点研究的。“上下班途中”虽然争论很大,但我遇到的这几个事都不涉及,就不浪费口舌了,除此之外,还有两个要素,即“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你一个人走着走着“啪”摔倒了,或者走着走着“Duang”撞电线杆上,这都不能叫交通事故。如果像想我接待的其中一个咨询一样,是骑摩托车上班途中滑倒,那就是交通事故了。
那怎么判断是不是“因本人主要责任”呢?《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解释道:《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这里就需要提醒公司和员工,务必注意保存证据,包括及时报案。
说到报案,需要多少一句。公司的社保经办人应该熟悉当地保险费用报销的具体要求,比如西安市人社局就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经办人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经办机构(节假日顺延)”
如果最终确实符合条件被认定为工伤,具体能够享受什么样的待遇,以前王丰川律师讲过,不再赘述,需要的话,可以在公众号legalrisk回复关键词“工伤”查阅全文。
如果不符合条件,比如不是上下班途中,或者不是交通事故,更多的可能是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比如骑摩托车,很多人都不带安全帽、甚至摩托车也没牌照,等等,那就可能得由员工负责了。
原文戳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