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无讼数据库
关键词:陕西省 发包人 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
时间:2015年—2017年
执笔:王永涛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对于该条款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还是“举证责任倒置”,在三秦大地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分配,本文为此进行如下分析。
一、本文涉及17份案例在陕西省法院分布情况
在搜集陕西省法院关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司法案例过程中,通过关键词的搜索及剔除,共得出17份司法案例,其分布情况如图:
1.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
2.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
二、上述案例对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从整体份而言,举证责任分配给实际施工人的为9例,占多数,而要求发包人举证的为8例,占少数,如图:
渭南中院2例、榆林中院1例、宝鸡中院1例、宁强县法院1例、西安中院1例、省高院2例。
(二)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由实际施工人负责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判决法院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