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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被杨某劝阻,双方就此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猝死。事后,田某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2017年9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具体的案件详情请戳人民法院报: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劝阻医生无责

 

     二审判决的实体评价

 
 

这是一个基本上符合法学界一般认识的判决。特别是否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防止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泛滥。就实体结果而言,这个判决非常值得赞赏。

 

     二审判决的程序评价

 
 

如果一审法院直接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没有任何问题。但现在二审作出这样的判决,就有相当严重的问题。问题主要出在:二审超出了当事人上诉范围,让原告因为上诉遭受了不利益。被告尽管因为一审判决而“吃亏”,但是他并没有上诉。这可以理解为被告对其处分权的行使,对此法院应该尊重。现在二审不仅驳回原告上诉,而且在被告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判决撤销原判决,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二审审理范围

 
 

本案田某某上诉请求是加重杨某责任,理由是杨某有过错。原则上,上诉法院只需围绕该请求进行审理。即在对杨某是否有过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定杨某是否应在15000元之外承担更重的责任。这是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对于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可否审理

 
 

当然可以。法律问题不适用当事人主义,应当由法官依职权查明。二审法院意识到一审法院有可能错误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有权审理和确认这种错误。

 

     处分原则的例外

 
 

司法解释规定了二审超出上诉范围的几种例外,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论证了它为什么要超出上诉范围作出判决。这个理由很牵强。首先,本案虽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这一因素在对“杨某有无过错”进行评价时已经被考虑了。(换言之,如果杨某在电梯里是对段某某无端挑衅,法院估计不会认为杨某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再次引入这一因素。其次,社会公共利益是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存在的,因此它的解释标准只能限定为“基于这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否必须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本案中,杨某没有上诉,表明它对原判决不当判处自己承担的15000元进行了处分(放弃)。有什么理由禁止杨某的这种处分呢?不可能有啊!出于同情也好,自认倒霉也好,这都是杨某的个人选择,法律有什么理由介入呢?!

 

     “社会公共利益例外”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诉讼标的直接牵涉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比如消费者诉讼、环境保护诉讼中。只有在这些诉讼中,法院突破当事人上诉范围纠正原审判决才有充分的正当性。本案诉讼标的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只是要件事实的认定需要引入社会公益的价值标准而已。如果这类案件也适用公共利益例外,那将会导致这一例外极大扩张,而当事人自治范围极大受限。这显然不是我们乐意看到的。

 

     二审判决的隐患

 
 

正如前面说的,如果是一审这么判,非常好。但二审这么判,效果就不一定好。设身处地的想一下:杨某本来就没有期待撤销原判,因此二审判他无需承担15000元,他未必会觉得有多高兴。田某某期待在15000元之外得到更多,现在不仅不能如愿,反而连15000元也失去了,其沮丧乃至愤怒可想而知。从纠纷解决的角度,二审判决可能留下了不小的隐患。

 

     纠纷解决与规范确认之间

 
 

民事诉讼的功能是解决纠纷,但它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在通过判决确认规范。一审采取和稀泥的做法,显然过分强调了纠纷解决,而忽略了规范的确认。这会导致社会预期机制无法建立,同类纠纷反复发生。二审恢复了法律规范的本来面目,重建了社会预期,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它忽略了纠纷解决这个原点,无端介入当事人私法自治的领域,是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我认为恰当的判决方式

 
 

二审判决大部分内容都没问题,结尾改成这样即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因为原审被告杨某没有上诉,出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考虑,本院对原审判决不予纠正。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考虑到本案的广泛影响,这样判决同样可以起到重建规则的效果;同时,这样判不会冲击到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对田某某来说也更好接受。

 

     最后一句话

 
 

审好案子,不仅要有一颗公正的心,还要精确掌握适用法律的技术;这技术不仅包括实体法的解释技术,也包括程序法的解释技术。

 

编辑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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