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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从借款合同、借条和转账凭证等形式要件进行认定,同时需要结合借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等实质要件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一、2015年3月12日,张峰作为出借人,邓伟作为借款人,向琳琳、久鸿公司作为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200万元,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流动资金借款(主要用于过桥资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2%。借款人邓伟、担保人向琳琳、担保单位久鸿公司出具借据。同日,张峰分三笔向邓伟转账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

二、2015年3月12日,1200万元借款从邓伟账户先后进入大连润海富达经贸有限公司账户、济南百盛旺达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曾山账户、丁永伟账户。2015年3月13日丁永伟账户理财认购1200万元,同日理财回款700万元进入张同粉账户。2015年3月16日理财回款500万元网银转账进入曾山账户。

三、张峰系大连润海富达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张峰之妻李爱芹系济南百盛旺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曾山系张峰之女婿。

四、借款到期后,因邓伟及各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张峰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上诉人张峰所诉借款提交的借条及转账凭证等证据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但从该借款的目的、用途、资金流向及当事人之间的亲密程度来看,均存在疑点。

从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性质及目的是资金的融通行为,“借”仅仅是民间借贷发生的初始行为,其最终的目的是借款的“使用”。本案中,上诉人张峰与被上诉人邓伟之间的借款虽有借款合同及支付凭证,完成了款项被“借”的过程,但是被上诉人邓伟所借大额款项并未用于其个人及名下公司使用,而是在同日将大额款项转入了与上诉人张峰相关联的账户进行理财使用,其行为与其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用途相悖。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民间借贷时借款人所借资金用于公司使用的借贷需求。

从资金流向及当事人之间的亲密程度来看,上诉人张峰系大连润海富达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张峰之妻李爱琴系济南百盛旺达有限公司股东,曾山系张峰女婿。由此可见,款项流入账户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均与上诉人张峰存在紧密的亲属关系,被上诉人邓伟所借如此大额的款项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而是转入了与上诉人张峰有紧密亲属关系的人账户下。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到庭应诉,上诉人张峰对于上述不合常理之处亦未做出合理的解释。

综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峰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至于双方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案件来源

张峰、邓伟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鲁民终2346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延伸阅读

案例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与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奥特重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5)鲁商终字第448号】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涉及的借款,是因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临时性资金融通行为,应当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有效。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在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陈广胜、马光辉等企业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2827号】中认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是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获取贷款发放的资格,但其性质并不是金融机构,富登城北分公司是其分支机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即“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规定的不适用该规定之列。因此,原判决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贷款利率及罚息的上限并无不当,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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