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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公司法中,并不存在“一票否决权”这样的法律表述。该“制度”是在法律实践应用中,股东出于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或相对控制的目的下设定的一项保护性条款。该条款的通常解释即为,在公司的表决中,部分股东希望在表决部分甚至所有事项时,其本人若不同意该事项,则所议事项不能通过。

在日常帮助企业客户梳理公司架构尤其是修改公司章程时,经常会被问到设置“一票否决权”的问题,近日又被频繁问到,遂将此问题简单梳理以作回复。

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是否允许在章程中设置一票否决权,首先需要对公司类型作以划分: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会表决中的“一票否定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上述规定其实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设置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同股不同权”,进而允许在章程中设置部分股东对所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权利。

虽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会设置“一票否决权”几乎没有争议,但笔者认为这里要注意的是,需区分设置“一票否决权”和直接或间接设置“表决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不同。一票否决权”是基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自治性的尊重,而“表决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则一定程度否定了《公司法》倡导的“资本多数原则”,极易造成公司决策僵局,阻碍公司决策和运营管理的效率和秩序。因此,如果一票否决权间接上造成了“表决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效果,例如在公司仅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设置某一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则该条款的设置一方面易造成公司决策僵局,一方面实际也与公司法第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目的相违背,实践案例中曾有类似条款设置引发人民法院强制判令修改公司章程的判例。

(二)董事会表决中的“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关于该条款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为:根据本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即董事会表决权设置中不允许出现“一票否决权”的设置。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条第一款的但书部分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自主约定权,且该约定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遵循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表决权中设置“一票否决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

 以《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但书部分作为“一票否决权”的权利基础并不存在理解障碍,我国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较宽的自治空间,除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外,也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因为其封闭性使得公司内部的自治行为不会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在公司法允许股东会设置一票否决权的立法思路下,否定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并无太多实质意义,且大部分时候,董事的一票否决权都是基于股东会的权利所形成的。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享有较为灵活的自治性,在董事会表决中设置“一票否决权”,不违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不宜直接认定无效。
 

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权严格规定为“同股同权”,董事会表决也严格实行一人一票,不存在但书条款。尤其对于上市公司,因为关系到公众利益,即使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设置了该条款,实践中在公司上市前也必须对该类条款进行清理。

综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目前是允许在章程中对股东会及董事会表决设置“一票否决权”的,笔者建议如要设置“一票否决权”,需对其适用的情形及范围作出明确约定。

最后,关于“一票否决权”,笔者遇到的大多情形是,控股股东希望加深控制权,或者有一定话语权的小股东比如PPP项目中的政府方等希望掌握相对控制权,很多时候,“一票否决权”是在心理上有对合作的不安全感和足够合作信心的缺乏,笔者在参与章程设置讨论时,对于被动接受“一票否决权”一方,从情感接受度上相对还是比较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可以设置“一票否决权”,只是,如果可以通过细化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特殊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或者通过设置嵌套公司架构包括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间接取得控制权,相比较于“一票否决权”这样比较强硬的字眼,或许更容易让合作方接受。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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